软件产品即征即退:软件测试报告的作用、退税计算与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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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尚拓小云 | 审核:第三方软件测评

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后,软件企业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是:软件产品超税负即征即退还能不能继续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给出了明确答案——自2026年1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四)自2026年1月1日起,下列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7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第二条。

其中就包括(财税〔2011〕100号)文件

2026年政策延续:软件产品超税负即征即退仍然有效

增值税法施行后的衔接结论

2026年第10号公告第五条列明了即征即退类政策的衔接安排,其中明确财税〔2011〕100号继续实施。该项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此次衔接解决的是增值税法施行后法律依据的连续性问题,优惠内容与享受条件未发生实质变化。企业此前适用的办理路径、备查资料要求,可以延续。

谁可以享受、哪些产品算软件产品

享受主体是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同样可以享受;本地化改造指对进口软件产品重新设计、改进、转换,单纯做汉字化处理不包含在内。

政策所称软件产品,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具体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三类。信息系统被明确纳入软件产品范围,这一点在实务中常被忽略——企业自建并对外销售的信息系统,同样可能适用该政策。

受托开发软件的著作权边界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与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委托开发场景下,合同里的著作权条款直接决定税务处理路径。是在合同中约定著作权归委托方,还是归受托方后再走销售流程,签合同阶段就需要和财务一起定下来,事后调整的空间很小。

登记测试软件产品登记测试企业退税

退税怎么算:两个公式与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确定

一般软件产品的即征即退税额

政策给出的计算方法是:

即征即退税额 =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 − 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 × 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 =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 − 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原文中的公式按17%税率书写,此后经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两次调整,现行税率为13%。套用公式时以13%为准,不要照抄原文里的17%,否则算出的应纳税额是错的。

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售额倒推

嵌入式软件产品的计算逻辑相同,但销售额无法直接取得,需要倒推: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 =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 − 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以下顺序确定: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即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 ×(1+10%)。

适用组成计税价格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该政策——这条是硬门槛,不少嵌入式产品企业卡在这里。

进项税额的分摊与备案

企业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部分。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参与分摊。

政策对”专用设备及工具”给出的示例中,明确包含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测试设备被列为专用设备,意味着这部分进项税额需要单独归集,不能摊进共同费用。

分摊方式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选比例口径还是成本口径,会影响各期退税金额,选定前值得先测算一遍。

软件测试报告认证用途

软件测试报告在退税流程中到底起什么作用

检测证明材料已不再提交,但后续管理仍然存在

财税〔2011〕100号第三条原本要求,享受政策的软件产品须”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这一项已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修改为”不再提交”。

换句话说,软件测试报告不是办理即征即退手续的必备材料。把它说成”办退税必须先做检测”并不准确,企业不必为此多花一笔钱。

但同一处修改同时写明: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也就是说,检测要求从办理前置的材料,转到了后续管理环节。企业手上有一份能说明产品功能构成、运行环境与测试范围的第三方报告,在被要求核查时应对会从容得多,也便于说明软件部分与硬件部分的边界。

软件产品登记与著作权登记的辅助作用

享受政策的另一项条件是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著作权登记本身不强制要求提交测试报告,但部分地区在办理软件产品登记时,会要求提**品检测或测试材料。具体要求各地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掌握口径不完全一致,办理前先向当地确认,避免材料来回补。尚拓云测这类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软件测试报告,通常会写明系统功能构成、运行环境、测试范围与结论,用于这类登记与核查场景时,材料的可读性比结论本身更重要。

嵌入式软件成本划分与核查自证

嵌入式软件产品必须分别核算软硬件成本,核算不清就不能享受政策。一份记录了软件功能模块、依赖环境与运行独立性的第三方测试报告,可以作为软件部分独立存在的佐证材料,在成本划分被质疑时提供支撑。

需要说清楚的是,测试报告在这里的角色是佐证材料,不是退税凭证。真正决定能否退税的,是销项与进项的归集是否准确、成本是否分别核算、分摊方式是否已备案。

软件测试报告查询

办理材料与容易被卡住的环节

需要准备的材料

  •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相关证明
  • 进项税额分摊方式的备案资料
  • 软硬件分别核算的成本资料(嵌入式软件产品适用)
  • 退税申请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容易被后续管理挑出的问题

常见的是三类:软硬件成本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进项税额分摊方式未备案,或备案后一年内变更;测试设备等专用设备的进项税额被误摊入共同费用。前两类会直接导致不能享受政策,第三类会在核查时被要求调整并补缴。

此外需要注意,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享受该政策的,除按现行规定处罚外,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享受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这个后果比多数企业预想的要重。

从产品登记到申报退税的链条怎么走

前置:先把资质与著作权确认清楚

先确认销售的是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再落实著作权登记或软件产品登记。委托开发的项目,在这个阶段就要把著作权归属在合同里写清楚,因为它决定了是征收增值税还是不征收增值税。

中期:备案与分别核算

涉及嵌入式软件产品的,把软硬件成本分别核算的账建起来;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劳务的,确定并备案进项税额分摊方式。这一步做得早,后续每个退税期的数据都能对上。

申报: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办理退税

按政策规定,计算出的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企业按纳税期归集销项、进项与销售额,填报退税申请即可;各省税务机关可根据政策制定本地的管理办法,具体材料与流程以当地要求为准。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是一项延续多年、口径清晰的税收优惠,2026年增值税法施行后依然有效。真正容易出问题的地方不在公式,而在前端的著作权约定、成本分别核算和进项税额归集——这些都是在业务发生当时就要做对的事,等到申报期再补,往往已经来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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