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测试费用能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归集口径与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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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尚拓小云 | 审核:第三方软件测评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软件企业使用频率很高的一项税收优惠,但一问到”软件测试这笔钱能不能归集进去”,财务和技术部门往往各说各话。自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比例是确定的,能不能归集,取决于测试活动本身的性质——而不是取决于有没有一张测试报告

先分清:什么样的软件测试才算研发活动

加计扣除的前提,是企业发生了符合政策定义的研发活动。基本框架来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归集口径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政策明确排除的几种情形

政策列举了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其中与测试直接相关的一条是: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此外还包括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对现存产品技术或工艺流程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与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这意味着,交付前按合同做的验收测试、为登记或备案做的常规检测、上线前的例行回归,通常被归入”常规的质量控制”,对应的支出不在加计扣除范围内。

研发过程测试与常规质量控制的分界线

实操中可用的判断口径是:这笔测试支出,是在验证一项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能否成立,还是在确认一个已经定型的产品是否符合要求。

属于研发活动一侧的,比如算法原型的验证测试、新技术栈的可行性验证、技术攻关阶段的多方案对比试验、为突破性能瓶颈做的专项压测试验。属于常规质量控制一侧的,比如按需求规格做的交付验收测试、按标准做的登记测试、版本迭代中的例行回归。

同一家企业、同一个测试团队,两类活动可能同时存在,这正是需要在立项阶段就把费用分开的原因。

判定不清时的处理原则

政策对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的划分要求很硬: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从风险角度看,争议费用不归集,损失的是当期可享受的税额;硬归集后被核查调整,除了补税还可能产生滞纳金。前者可控,后者不可控。

登记测试软件产品登记测试高企申报

委托第三方测试:80% 计入规则怎么用

如果相关测试确实属于研发活动,并且由外部机构完成,就进入委托研发的口径。

境内委托研发的费用口径

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 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再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

举例来说,委托外部完成的研发性测试支出 10 万元,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的是 8 万元,在100%比例下可再加计扣除 8 万元。

委托合同要做技术合同登记

留存备查资料中明确要求提供”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这里的登记机构通常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委托测试合同如果打算走加计扣除,需要完成这一步,否则资料链会缺一环。这是实操中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容易在事后核查中被挑出来的地方。

受托方不得重复加计扣除

同一笔委托研发支出,不能在委托方和受托方两边各扣一次。企业向第三方机构采购测试服务时,合同里对成果归属、费用构成的约定,会直接影响双方各自的税务处理。尚拓云测在承接这类委托测试时,通常需要与委托方先确认费用所对应的活动性质,再确定合同与交付材料的表述方式。

软件测试报告CNAS标识

费用归集与辅助账:软件企业常出问题的地方

按研发项目分别设辅助账

企业应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不同项目分别归集。辅助账可选择2015版或2021版样式,也可参照样式自行设计。

测试费用的归属科目,取决于测试由谁执行、服务于什么目的:委托外部完成的研发性测试,一般归入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自有团队在研发过程中投入的试验与调试,可能归入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科目选错,会在核查时被质疑归集逻辑。

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分开核算

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设计试验、委托外部研发等类别要分别核算。共用的人员、设备、环境需要有使用记录和费用分配计算依据,不能凭估算分摊。

留存备查资料清单与保存年限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需要留存的资料包括:研发项目计划书与企业有权部门的立项决议文件;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合同;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以及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含工作使用情况记录与分配计算证据);”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取得地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意见的应一并留存;选择预缴享受的还需留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需要说清楚的是,软件测试报告在这套资料里的角色,是佐证研发活动真实性与过程完整性的材料之一,它本身不是税前扣除凭证。真正支撑扣除的是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归集的准确性,以及合同、发票、付款凭证与辅助账之间能否对得上。

软件测试报告测试范围

申报方式与时间节点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这项优惠无需审批,企业依据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核算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即可。

预缴享受与汇算清缴两个时间点

企业可选择在10月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预缴期未选择享受的,也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另外,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不适用该项政策。各地税务机关在具体资料的掌握尺度上会有差异,涉及技术合同登记、费用拆分等细节,建议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和当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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