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份报告既有资质认定范围的项目也有非资质认定的项目,可以标识清楚未过的项目,然后加盖CMA标识或者CNAS标识在报告中吗?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还可以这么进一步的提出自己的疑问:如果是实验室认可呢,这种情况可以使用CNAS标识吗?
在RB/T214-2017 4.5.20 结果报告中提到,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适用时),这里并没有说明没有通过资质认定的项目是否可以标记后和通过资质认定的项目一起加盖CMA标识。所以有很多检验检测机构便打起擦边球,通过这样的方法来出报告。
Eg:
1、 A(通过)
2、 B(通过)
3、 C*
在报告中备注加*的为本检验检测机构未通过资质认定项目。然后在报告的封面上加盖了CMA标识。
这种做法在2018年3月9日之前,国家认监委并没有明确的说明是否可以这样操作,在飞行检查或者评审的时候,没有将这种情况列入超范围使用CMA标识。在这时间国家认监委发了一个《关于推荐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号)
明确到:未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检验检测机构接受相关业务委托,涉及未取得资质认定的项目,又需要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证书时,相关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得加盖资质认定(CMA)标志,并应在报告显著位置注明“相关项目未取得资质认定,仅作为科研、教学或内部质量控制之用”或类似表述。
所以可以得出回答:这种情况是不可以加盖CMA标识的。
这种情况有别于“没有能力的分包”,没有能力的分包指一个检验检测机构拟分包的项目是其未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技术能力,实施分包应分包给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可将分包部分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由承担分包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构单独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不将另一检验检测机构的分包结果纳入自身检验检測报告或证书中。若经客户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可将分包给另一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纳入自身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在其报告或证书中应明确标注分包项目,且注明自身无相应资质认定许可技术能力,并注明承担分包的另一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资质认定许可编号。
那么同样的情况,可以使用CNAS标识吗?
在CNAS-R01-2018《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5.3 实验室或检验机构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特殊要求种有说明。
5.3.3 如果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报告或证书结果全部不在认可范围内或全部由分包方完成,则不得在其报告或证书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5.3.4 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带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部分非认可项目时,应清晰标明此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
所以可以得出回答:这种情况是可以加盖CNAS标识的。
讨论:
5.3.5 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带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部分分包项目时,应清晰标明分包项目。实验室或检验机构从分包方的报告或证 书中摘录信息应得到分包方的同意;如果分包方未获CNAS认可,应标明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